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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运输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1-24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科技部《大型精贵仪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高厅〔20163号)和《道路交通运输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细则》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凡达到以下任意一个条件的仪器设备就属大型精密仪器,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教育部管理单台()价值人民币20万元及其以上以及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科技部明确规定管理的23种仪器设备;学校管理单台()价值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包括自制)、调出校外、降级使用以及报废处理,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 计划、论证、审购和验收

使用单位提出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申请时,由所在实验室统一填表申报,经院(部)、处或系、

所负责人审查、签字后送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管理处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后,资产管理

处负责编制购置计划和向国内、外订购等有关事宜。添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时,事先要指定专人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可行性报告,并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采购。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要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凡低、中档大型精密仪器能满足实验需要的,不应购置高档大型精密仪器;凡能购买重要部件装配的,不要进口。整机凡国内可以生产、又能满足用户需要的,不再进口。

必须建立验收制度,任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不经验收不得正式投入使用,从批准申购开始,就要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使用部门担任高级职务的教师、工程技术、实验技术人员主持,由操作人员及设备主管部门的人员组成。

进口设备验收与安装过程中发现有数量、质量的问题时,应在索赔期(一般是从货物到港、站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前三十天通知商检部门出证,送订货主管部门办理索赔事宜。

第三章 常规管理

必须建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审购设备审批表、论证报告、有关批准文件、合同及附件、进口免税批件、商检报告、验收记录报告,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操作规程、技术开发记录、使用维修记录以及添置的零部件及配套设备等有关资料。技术档案由实验设备管理部门和设备使用单位共同建立,分别保管。

根据仪器特点对每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都要制定操作规程,其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用范围、操作步骤、注意事项等,对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则根据情节轻重应负赔偿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使用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定置、定岗、定员的三定原则。所谓定置是指定仪器或设备的固定安装或放置位置,定岗是对某台仪器设备确定岗位的责任和工作要求,定员则根据岗位的责任和工作要求以及实际的工作量确定配置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要建立维护保养制度和安全防范制度,操作、维护、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是负责日常维护,定期保养、做好使用记录和仪器设备维修记录,指导上机人员操作,使用完毕后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等。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时,操作、管理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院(部)、处或系、所领导和资产管理处报告。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要立即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资产管理处。隐瞒不报者,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加重处理。

对长期使用造成精度明显下降、使用范围显著减少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进行维修恢复,如果使用单位自有维修经费不足,可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对无法恢复其设备精度和使用范围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向资产管理处按分级管理权限办理申请降档的报批手续。当申请降档手续批准后,这类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按照一般仪器设备管理的办法使用和管理。

确已失去其使用价值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要组织有关专家和所在院(部)、处或系、所负责人等5人以上的鉴定小组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并提出专业意见和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处。经资产管理处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批后,可予以报废。报废后,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处理。。

第四章 使用与考核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视校内、高校系统内和外系统单位的不同情况,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妥善安排开放时间,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作用,以提高投资效益。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内容包括:实验内容、使用人姓名、使用起迄时间、仪器设备使用前后状况、实验室主任及操作、维护、管理人员的签名等。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如因管理使用不当发生事故时,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设备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待事故原因查明后,写出事故报告,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设备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年使用机时考核(以使用记录本登记为准);使用效益考核(包括教学、科研成果,各种功能的充分利用和功能开发等);使用管理考核(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长期未达使用机时标准亦无明显教学、科研工作成绩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有权将其调出。

第五章 报废的鉴定和审批

报废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经过3人以上的技术鉴定小组的鉴定,重大的项目必须由校内外专家参与鉴定,并写出鉴定报告,提出意见。

报废大型精密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对该仪器设备历年来的全部使用情况作出总结,总结报告作为上级部门审批的依据。

报废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填写设备清单,并附上技术鉴定报告,历年使用情况等总结报告,由设备主管部门汇总后送上级领导审批。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经申请批准报废后由设备主管部门及时回收入库,设备主管部门、实验室及校财务赁报废审批件销帐。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相应规章制度作废。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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