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加师生员工爱护国有资产的自觉性,并弥补因责任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道路交通运输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及全体师生员工。凡因工作不负责或违犯规章制度引起或造成设备、器材丢失、损坏事故的,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示范中心保管员(或具体仪器设备的保管员)对所负责管理的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负全部责任。要认真执行仪器设备管理责任书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使用、外借、检查、维护等手续,做好使用、维修记录,确保仪器设备正常使用,防止各种丢失、损坏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主动爱护设备、器材。示范中心应经常对管理人员和学生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正确使用仪器、设备的指导,通过建立和规章制度,保证设备、器材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并采取切实措施防丢失、损坏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五条 由下列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者,除进行批评外,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违犯规定,未履行申报批准手续,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未详细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工作人员(含量指导教师)不负责任,对学生进行错误指导或不及时进行指导;
(5)财产保管人员保管不善或不严格执行借还制度;
(6)因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导致设备、器材丢失损坏;
(7)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坏或丢失。
第六条 由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1)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使用寿命,在正常使用中发生损坏;
(2)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3)在按规定严加保管和安全措施严密的情况下,发生被盗引起的损失(应有公安保卫部门的证明和现场勘察分析意见);
(4)因其它客观原因人力无法避免所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七条 对于下列情况,可酌情减少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无法预计故障,造成损坏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而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回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检讨认识较好的。
第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酌情从重取上限,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
(2)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掩盖、态度恶劣的;
(3)损失重大、后果严重者。
第九条 赔偿责任的分担:
(1)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凡由个人(保管员或使用者)负责的,个人应承担全额赔偿金;
(2)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负责的,应由其共同分担赔偿金(每个人承担份额根据其责任大小和表现及认识确定);
(3)因教师指导错误或管理不善,致使学生丢失、损坏仪器设备,教师应与学生共同分担赔偿金(其分担份额按其所负责任大小确定);
第十条 赔偿金额的幅度:
1、丢失赔偿:凡因责任事故丢失设备、器材者,一般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按原值及已使用年限折价赔偿。属于照像机、收录机、摄像机、录放机(VCD、DVD播放机)、电视机(监示器)、电冰箱、电风扇、电子表、微型计算机、打印机等可供个人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及工量具、原则上按原价赔偿。但当现市价高于原价时,应按现市价赔偿,或赔偿性能相同、新旧程序相当的实物。
2、损坏赔偿:
(1)凡因责任事故损坏的仪器设备经过修复能达到原有使用性能者,事故责任人应赔偿修理费的10——100%,修理费余额由财产使用单位行政费或实验维持费支付;
(2)损坏的仪器设备经修复后,达不到原有性能只能降级使用者,赔偿金额应为设备原值的10——30%,同时应支付全部修理费;
(3)损坏的仪器设备确无修复价值以致报废者,应区别新旧程序,按整机原值的20%——80%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校外单位借用、租用示范中心仪器设备后或者在示范中心内进行实验时丢失损坏设备、器材,均应进行赔偿;
(1)损坏后经修复能恢复原有使用性能及精度者,赔偿全部修理费;
(2)损坏修复后达不到原有使用性能及精度或原物丢失者,原则上按设备、器材原值进行赔偿,若现市价大于原值者,应按现价赔偿。对确因多年使用性能变差的仪器设备,可酌情进行折旧,但每年折率不得大于5%。
第三章 赔偿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取证填单与处理权限
(1)仪器设备丢失损坏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及时向示范中心负责人报告。示范中心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禾场勘察,分析事故原因。发生被盗或精密贵重设备丢失损坏时需同时报公安处和实管处到场共同察看,并由公安处出具勘察证明。当查清原因、明确责任后,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财产保管人填写“事故报告单”一式三份。“事故报告单”应写明事故经过,示范中心负责人或勘察负责人应填写事故责任分析,证明人签注证明意见(或出具证明),然后由示范中心负责人分别根据事故性质、情节及损失大小,按本办法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实管处审核。
(2)赔偿处理权限:对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赔偿处理意见由实管处负责审批;财产损失超过1000元的由实管处呈报主管校领导批示;财产损失特别严格(即5万元以上的),赔偿处理决定由校务会议作出。
当事人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按管理权限请求审批者的上级机构(或负责人)进行裁决。校务会议是处理丢失、损坏赔偿责任事故的最高组织形式,其所作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得提请仲裁。
第十三条 交纳赔偿金及善后处理:
(1)赔偿金原则上应一次交清,若因赔偿金额较大,当事人经济确实困难不能一次交清者,可由其写出书面申请,提出分期偿还的时间和金额,学生经班主任(或辅导员)及院、系(部)主任签字担保,可分期交还。教职工的赔偿金分期偿还申请由其所在处级单位负责人进行担保。
(2)赔偿金由校计划财务处收取,或直接从各单位的津贴、奖金或个人工资中扣除、所收赔偿金列入仪器设备修购专项基金,用于被贴购置所丢失的设备、器材或进行设备维修。
(3)对于损坏后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在赔偿以后,由实管处按报废设备管理办法将实物回收,同时作消帐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示范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