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科研条件是办好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必要条件,在当前学校快速发展与投资不足和资源短缺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中心支持和鼓励有关实验室及教职工自筹经费,利用科研经费和对外服务收入等改善教学、科研环境条件和增添急需的设备、设施。为加强和规范管理,充分调动有关实验室及教职工的积极性,更好地挖掘发展潜力,逐步形成自我发展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并结合学校、中心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自筹经费利用科研经费和对外服务收入等改善教学、科研条件的实验室(项目组)和个人,必须服从中心和学校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自筹经费利用科研经费和对外服务收入等改善教学、科研环境条件,以及增添设备、设施的范围包括:
⑴建设教学科研用房;
⑵装修、改造教学科研用房和实验用房;
⑶购买汽车、电动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⑷购买单价大于800元的仪器设备等。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四条 利用自筹经费改善教学、科研条件所形成的财产,均为中心和学校资产,统一纳入学校的资产管理。
第五条 建设教学、科研用房
1、凡需自筹经费建设教学、科研用房的实验室(项目组),必须填写《长安大学自筹经费改善教学科研环境条件申请表》,详细说明建设的目的、要求、设计方案、选址、面积及资金来源等,一式三份,提交实验室管理处。
2、由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基建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审批。
3、经学校批准的建设申请,如需要报市、区规划部门的,由校基建处统一组织上报和施工;不需校外报批的临时建筑,由申请单位及课题组自行组织施工。
4、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市、区和学校有关建筑施工的规定,严格按照批准方案施工,不准以任何理由随意更改批准方案。施工出现的任何责任问题,由建设单位(或项目组)自行承担。
5、建成后的房屋,使用权归提供资金来源的实验室和项目组,其使用过程中的所有维持费用和所涉及的有关使用责任由使用者承担;产权属中心和学校,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学校公有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归口管理。
第六条 房屋装修、改造
1、凡需自筹经费对教学、科研用房进行装修的实验室(项目组)和个人,必须先征得中心领导同意后,向实验室管理处提交《长安大学自筹经费改善教学科研环境条件申请表》,详细说明装修、改造的房屋具体情况、要求、达到的效果、对现有房屋结构的影响和资金来源及面积等。
2、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报基建处审核装修、改造项目要求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对原建筑造成影响等,合格后报学校基建委员会审批。
3、凡经批准实施的装修、改造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方案和学校有关规定施工,不准以任何理由随意更改批准方案;要注意安全,杜绝任何安全事故发生,凡因管理不善而出现任何责任事故,责任自负。
第七条 购买汽车、电动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1、凡申请购买汽车、电动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的实验室(项目组)和个人,应到科技处落实资金并办理校内控购审批手续。
2、交通工具的购置由申请实验室(项目组)或个人自行实施。
3、购买的交通工具除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建帐管理外,还应到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办理相关手续。
4、建帐后的交通工具,使用权归提供资金来源的实验室(项目组)和个人,使用过程中的所有维持、养护费用和有关交通管理、保险等应缴纳的费用,以及交通责任事故等由使用者自行负责,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交通工具的产权属中心和学校,由实验室管理处按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统一管理。
第八条 购买仪器设备
1、单价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科技处审批后,由学校设备召标采购部门按规定程序统一组织购置;单价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实验室或课题组自行购买。
2、凡购买数码摄像(照相)机、影视、音响、空调等设备的实验室(项目组)和个人,在购买前需办理校内控购审批手续。
3、所购买单价大于800元的仪器设备必须按照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建帐管理。
4、自筹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使用权归提供资金来源的实验室(项目组)和个人,其使用过程的维持费用和所涉及的有关责任等由使用者承担;产权属中心和学校,由实验室管理处按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统一管理。
第四章 其他
第九条 任何实验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自筹经费改善教学、科研环境条件,凡是未经学校基建委员会批准建设的教学科研房屋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装修、改造实验用房,一经发现,中心有权停止使用,对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道路交通运输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