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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试行办法(长大实管字[2001]62号)

发布日期:2009-07-16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提高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是教学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实验室应切实重视这项工作,要建立仪器设备运行、维修档案,经常检查设备技术状况,发现故障应主动自修或及时报修。

    第三条  我校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由计量维修中心归口管理。计量维修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审核教学设备维修计划,实施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合理使用是确保设备完好和预防故障发生的重要的措施。各实验室要加强对实验指导教师的责任心教育和不定期的技能培训及考核,加强对学生进行基本操作技能的指导,要求使用设备的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减少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故障。对违反操作规程或因失职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事故,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或出资维修。

    第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应定期保养、校验,发现失灵,损坏或使用故障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对必须进行维修(包括自修或外修)的仪器设备,可向计量维修中心提报维修申请和计划。

    第六条  申报维修仪器设备的用户单位应按要求填写《长安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一式3份,表内所列各项内容应认真如实填写,并经院、部(系)主管领导审核。

    第七条  计量维修中心应在收到用户申报表一周后内组织人员到实验对报修项目进行调查核实(查阅使用记录,鉴定检验报修的仪器设备),对确需修理的仪器设备,根据财力许可情况有计划安排自修或外修。

    第八条  为了确保设备维修工作得到落实,学校将逐步实行多渠道筹集经费的办法。对于急需的教学设备修理费,除适当下拨部分资金外,还将从实验室对外科技服务收入、仪器设备有偿占用费以及报废设备变价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予以保证。

    第九条  教学设备维修费实行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它用。科研仪器设备维修费用从科研费中支付。

    第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费支出较高,为了保证其正常运转和及时维修,各用户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大型设备维修基金,以弥补维修经费的不足。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自己动手维修仪器设备。实验技术人员自修本实验室仪器设备,按《长安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办法》中有关规定计算工作量,实验人员或教师承接由计量维修中心安排的非本单位设备维修工作,在完工并通过验收后由学校酌付劳务酬金。

    第十二条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计量维修中心的工作重点是管理和组织设备维修工作,仅能承接一般性的通用仪器、设备检修任务,随着今后维修技术力量的加强,将逐步扩大维修服务范围。计量维修中心对报修项目要认真核实、严格审核、分清责任,凡能在校内进行维修的,一般不许判定送校外修理。对于已维修过的仪器设备要组织用户按技术标准验收,经验收确认合格,再办理财务付款手续。

   第十三条  开展仪器、设备维修工作要贯彻“艰苦奋斗,历行节约”的方针,对维修方案要认真论证,控制经费预算;仪器设备外修应进行市场调查,掌握市场行情,择优选择承接单位,防止上当受骗。

    第十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结算方式

    1、实验室自修仪器设备,凭批准的维修和正式发票报销零配件购买费;

    2、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承接非本单位仪器设备维修,凭批准的维修计划和正式发票报销零配件购买费,按财务有关规定支付劳务酬金;

    3、外修仪器设备凭批准的维修计划、正式发票和零配件支出清单报销修理费。

    仪器设备维修的报销单据需经院、部(系)领导初审,校计量维修中心复审,实管处有关领导审核签批后方能办理报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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