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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实验教学督导的基本条件和职责(长大实管[2005]105号)

发布日期:2009-07-16    点击:

实验教学督导组成员(以下简称“实验教学督导”)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 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有较高的政治水平;

3. 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副高职以上技术职称,有十年以上从事实验教学或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4.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认真负责、具有参与实验教学督导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5. 身体健康。

实验教学督导职责:

1. 对实验室执行教育方针和有关实验教学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情况实施督导;

2. 参与制定学校实验教学督导的工作计划和指导方案;

3. 对实验室的实验教学质量实施督导和检查,收集有关信息;

4. 参与实验教学评价和专项评估工作;

5. 对实验教学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改进实验教学工作和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建议,接受学校和有关部门的咨询任务;

6. 参与督导组学习、汇总、研究、讨论开展各种实验教学情况的活动;

7. 承担学校委托与实验教学有关的其它工作

附:长安大学实验教学督导工作内容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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