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实施素质教育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现代科技与教育发展要求的具体体现,全校各实验室应深化实验教学改革,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并逐步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和开放内涵,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资源的效益。学校支持和鼓励实验室利用一切可以开放的时间和资源面向学生开放。 第三条 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应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的指导思想,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二章 形式与内容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形式分为时间开放和内容开放: 1. 时间开放主要指由学生自选实验时间完成培养计划及实验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实验项目和内容; 2. 内容开放主要指非培养计划及实验教学大纲中规定的设计性、综合性和研究性实验,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科技活动实验,以及各类竞赛训练实验、毕业设计(论文)实验等。 第五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资源及学生参与情况,对培养计划及实验大纲中规定的实验项目进行实验时间的开放,由学生自主选择实验时间完成实验,在开放时间上可选择进行全天开放、定时开放或预约开放。 第六条 实验室应根据不同层次学生的需求设置开放性实验项目,进行实验内容的开放,学生可通过自选和进行项目设计完成开放性实验。 第七条 开放实验项目应具有以下特征: 1. 不能与学生所学专业课程的实验教学内容相重复; 2. 必须是属于课程教学内容的拓展性实验; 3. 由实验室定期发布设计课题,吸收学生参加实验项目设计; 4. 必须由学生自主完成方案设计、实验装置的安装调试,进行操作并完成实验报告。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实验室管理处进行统一管理,各学院负责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实验室开放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每学期开学初和寒暑假前各开放实验室应将本学期和寒暑假期间实验室开放时间、内容、地点等向学生公布。学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及所具有的知识和时间自主选择实验,经学院审查同意后,进入相关实验室进行实验。 第十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按规定期限预先向实验室登记预约,由开放实验室根据教学任务和预约情况具体安排实验时间。 第十一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参考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开放时,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值班,负责做好教学秩序、设备器材供应、实验室安全等管理工作,保证实验条件,并认真做好开放记录(包括学生姓名、实验时间及内容、使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结果等)。 第十三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验指导教师、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实验活动,完成自己的实验内容。实验指导人员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与技能、创造性科学思维方式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结果。 第十四条 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发生损坏仪器设备的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开放实验室的管理工作,特别应充分重视利用计算机校园网等现代化手段做好实验室开放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为确保实验室开放工作的正常进行,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基金。开放基金主要用于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的材料消耗,不列支人员劳务及其它费用。 第十七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由实管处负责管理。各实验室进行时间和实验内容的开放均可申请使用实验室开放基金,由实管处根据参加开放的学生数和开放内容进行审批。 第四章 成果管理与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开放内容的实验。实验完成后,由各学院按照实验时间、难度、结果以及指导教师的评价提出记分方案,由教务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评定。 1. 参与开放实验课时达到或者接近相应选修课时要求,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经实验室推荐,所在学院认定后,可按相应的选修课记学分。 2. 对参加开放实验,能独立完成课题方案的设计和实验装置安装测试等全部实验过程,其实验成果经指导教师评价合格者,均可获得0.5个附加学分(综合素质培养学分)。参加开放实验撰写的科技论文及实验成果获得有关奖励者,其附加学分参照《长安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培养实施办法》进行评记。 第十九条 在开放实验室指导学生实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量,由学院参照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其教学酬金及补贴由各学院认定,经实管处审核后报教务处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每两年进行一次开放实验室的评比表彰活动,表彰奖励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方面成效突出的优秀实验项目和在实验室开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对实验室开放经验进行及时总结和交流,做好成果收集和论文推荐发表工作。不断总结经验,进行实验创新,逐步提高实验开放比例,推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各实验室开放的具体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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