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道路交通运输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推进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实验教学改革,促进优质教学资源整合与共享,规范和加强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和《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高厅〔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长安大学国家级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实施细则》,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示范中心是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基地,是教育部依托长安大学建设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平台之一。
第二条建设示范中心是长安大学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中的重要任务,坚持“育人为本、知行统一” 的办学理念和“注重实践、推进创新”的办学特色,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
第三条示范中心聚焦国家人才战略和社会发展需求,紧扣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创新实验室管理机制,探索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以高水平实验教学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工作。
第四条示范中心实行“教学为主、开放共享、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坚持育人为本,创新引领,科教一体,产教融合。
第五条教学实习以学生实践为主,通过实习了解掌握有关道路交通运输基础知识,了解相关的专业基础知识,逐步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良好的工作作风。
第二章学生实验守则
第六条 示范中心是教学实验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与实验无关的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学生在实验室进行教学实验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进入示范中心不得高声喧哗,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杂物,保持室内整洁卫生。示范中心内禁止吸烟、吃东西,杜绝发生意外事故。
第八条实习期间严格遵守中心考勤制度,不迟到、早退,做到有事先请假并有正规假条(事假条需院系签字盖章,请病假需持医院证明),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开实习岗位。
第九条实习期间必须穿好工作服、戴好防护物品,扎好袖口,不准穿短裤、背心、拖鞋等进实习场所;必须戴工作帽,长发应压入帽内,不准穿裙子、高跟鞋等进入实习场地。
第十条严格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听从教师指导,对违反规定和不听实习教师指导者,暂停其实习,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实习资格。
第十一条实验完毕应将仪器、工具、器皿归还原处,实验场所清理干净,经指导教师检查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十二条实验后,学生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分析实验结果,写出实验报告,不得抄袭或臆造。并应按时交送实验报告。
第十三条 妥善保管和使用仪器设备和工量具等一切公共财物。不得随意丢失和故意损坏;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认真做好设备和工、量、夹具的清洁保养工作;对违反规定或不听从教师指导,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及实习器材丢失者, 实习指导教师有权暂停其实习并做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