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道路交通运输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仪器设备是国家投入教育事业的国有固定资产、是教学、科研、开展对外服务和维护校园环境、保证师生正常学习与生活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用好、管好这些仪器设备,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的闲置和廉价流失,学校要求示范中心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和本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利用仪器设备开展对外服务(面向院、系内外,校内外等),以筹措仪器设备的更新、维修、改造资金,保证设备完好,提高示范中心的自我发展能力,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实现示范中心建设的良性发展。为此,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教育部、财政部与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二条 凡示范中心的仪器设备,都属于本办法所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 示范中心鼓励个人利用科研经费、自筹资金和发展基金等购买仪器设备,用以补充现有设备的不足。对这部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将采取优惠政策。
第三章 仪器设备管理权限
第四条 所有仪器设备均属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学校,由示范中心按学校规定负责管理和使用。示范中心对仪器设备的安全和技术状态完好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 严格管理科研和对外服务中的仪器设备出租。对结合承包工程或其它任务需要移(拿)到校外使用的仪器设备,单价5万元以上的设备由中心主任审批。凡经批准对外出租的仪器设备,必须派示范中心专职人员随设备前往使用地点操作使用,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和监督,并保证其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六条 对修复和利用淘汰、报废设备进行教学、科研和对外服务的个人,示范中心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具体管理工作由示范中心,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学校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责任制,即每台仪器设备必须落实专门的保管(或管理)人员,保管人员和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范围,切实负起仪器设备的管理责任。
第九条 实管处按教学计划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示范中心凭实验任务书优先安排仪器设备的使用。
第十条 示范中心落实责、权、利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严格管理仪器设备的使用,防止国有资产和收入的流失。
第十一条 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人员考核、仪器设备使用、维护,并认真作好相应的记录),按学校的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状况。
第十二条 建立并认真作好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
第十三条 定期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和标定。建立、保管好仪器设备的档案技术资料(包括《可行性论证报告》、合同、说明书、操作手册、电路图、验收报告等)。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本校本科生、研究生按教学计划使用仪器设备,不收取使用费;本校科研工作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
第十五条校内用户使用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应包含仪器设备的直接运行成本因素,包括实验材料费用、实验用水、电、气等消耗费用。
第十六条校外用户使用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包括仪器设备的直接运行成本因素外,还应包括仪器设备日常维护维修费用、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加班劳务、实验室占用费、仪器设备折旧费和管理费。
第十七条示范中心成立仪器设备管理小组,负责管理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经费使用情况、仪器管理人员聘用等,并根据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及时对收费标准及仪器管理人员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示范中心根据学校实验室对外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执行仪器设备收费管理。仪器设备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填写收费标准申请表,由示范中心设备管理小组对收费标准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盖章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后,报学校批准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示范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