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示范中心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加强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保障措施是保证中心教学、科研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示范中心工作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示范中心管理人员是中心防火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示范中心管理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定期对示范中心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种火险隐患,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三条、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学校颁布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示范中心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中心内所有涉及消防安全的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具体管理要求
第五条 用电管理
(一) 示范中心用电线路和用电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由专业电工负责施工。新设、增设的电气设备,要经检查合格后,方能通电使用。
(二) 示范中心采用的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电器设备应该经常检查维修,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破损、老化等情况必须进行修理,不准带故障运行或使用。
(三) 示范中心不得随意乱接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金属丝线代替保险丝,电线接头要牢固可靠,负有电荷载的电线不宜捆结、扭接和打扣。电闸下不宜存放可燃物。
(四) 示范中心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示范中心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五) 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建议0.5m以上的间距。
(六) 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七) 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
(八) 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
(九) 放假时,示范中心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第六条 人员管理
(一)示范中心应要求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消防安全制度,例如:不准吸烟、不准乱放杂物、不准随意脱岗、不准堵塞安全通道、不准违章使用加热器、不准违章私拉乱接电线、不准违反操作规程、不准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准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及不准做饭、住宿等。
(二)示范中心应提供消防培训,让示范中心人员了解本岗位火灾风险、预防措施、扑救方法及逃生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处理险肇事故、会逃生。
(三)参加实验人员应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电路、水、气及管道等设施有无损坏和异常现象,并做安全检查记录。
(四)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废弃物(废液、试剂瓶、包装物等)和剩余的药品、试剂等,严禁随意抛弃和往下水道里倾倒,实验人员应贴好标签并按照性质和类别进行分类存放,妥善处理;
(五)示范中心人员应熟悉水、电、气(包括气体钢瓶)的开关阀门,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时要经常检查管道、阀门开关及气瓶是否泄漏;
(六) 实验进行时,人员不得擅自脱离岗位,离开时应妥善安排进行中的实验项目,防范消防风险。
(七) 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况须报上级批准;
(八)示范中心应加强对值班人员的管理,值班期间不得脱岗,对所负责区域内进行巡视,对防火重点部位尤应重视,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果断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第七条 设备管理
示范中心专业设备的使用必须按照安全规程操作,严禁进行过载或其他违反安全规定的操作。杜绝随意摆弄设备,或擅自操作启动性能不明的专业设备。
(一) 示范中心的各种气体钢瓶要远离火源,应放置在空气流通的地方,氢、氧、乙炔钢瓶不能混放一起;
(二) 使用大功率电加热器等用电设备,周围不得放置易燃可燃物品;
(三) 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四) 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要注意加强消防管理;恒温箱、电冰内禁止存放不相容的物品和闪点低的易燃液体;
(五) 实验结束后,各种实验器具、设备和物品须进行整理,并进行安全检查,清除易燃易爆物,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八条 用火管理
示范中心应建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需要动用明火实验的,应事先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作业人员应遵守安全规定,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范,并采取严密的消防安全措施;示范中心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以及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 火灾后措施
示范中心确认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一) 向相关机构报告;
(二) 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三) 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四) 使用消防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五) 维持现场秩序。
附则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损失的,示范中心将按照《道路交通运输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道路交通运输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