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和《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等文件精神,建立科学、全面、合理的人员考核工作机制,发挥考核在队伍建设和学校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等文件要求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 年度考核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程序规范、分类考核、突出实绩的原则,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办法,以定量考核为主。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各类人员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各类人员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敬业精神、履行岗位职责以及廉洁从政、勤俭工作的情况。
第五条 各类人员岗位性质不同,具体考核内容有所侧重:
(一)专任教师:重点考核完成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与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实绩,以及在教学改革方面的贡献和培养青年教师的情况等。
(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重点考核围绕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等所做工作的实绩,突出考察服务态度、业务能力、技术水平、敬业精神、创新能力等。
(三)党政管理岗位人员(含双肩挑人员、党政管理单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主要考核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敬业精神、服务态度、管理能力、工作业绩、工作效率、创新意识和廉洁自律情况等,以及在学校重大工作和全校性中心工作、公益性工作方面所作的贡献。
(四)工勤岗位人员:主要考核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敬业精神、遵规守纪、服务态度、工作效率、操作技能、安全生产、任务完成实绩等。
第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三章 考核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成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职工年度考核的开展。
第八条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九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一)单位考核测评
1.个人总结。教职工撰写个人年度总结并按照人员类别填写《长安大学年度考核登记表》。
2.个人述职。由各二级单位组织实施本单位考核工作,在教职工个人总结述职的基础上,进行民主测评。
3.考核测评。教职工所在基层党支部进行政治把关,科室、系(所)给出初步年度考核等次建议,二级单位根据学院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及教职工实际情况、测评结果和考核要求,确定教职工考核结果。
4.二级单位公示。二级单位将考核结果面向本单位教职工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则将年度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至人事处,处级领导干部考核结果报送至组织部。
(二)职能部门审核
人事处审核二级单位提交的教职工(不含校领导及处级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相关材料,组织部审核二级单位提交的处级领导干部考核材料。
(三)学校审定
人事处将审核后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含校领导和处级领导干部),提交学校校务会审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由组织部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四)结果公布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人事处公布教职工(不含校领导和处级领导干部)考核结果,组织部公布处级领导干部考核结果。
(五)结果归档
考核结束后,人事处、组织部将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整理、盖章,并归入教职工本人人事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确定与使用
第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四个等次基本标准:
优秀:拥护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廉洁奉公,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精通业务,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且效率高,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取得显著成绩,师生满意度高。
合格:拥护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工作责任心较强,勤奋敬业,熟悉业务,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工作有创新,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师生满意度较高。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表现一般,敬业和奉献精神不足,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师生满意度一般。
不合格: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定为不合格:(1)政治立场不坚定或组织纪律性差;(2)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3)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岗位责任事故,或未完成基本工作任务;(4)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重大岗位责任事故,或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5)不执行学校重大决策,给学校重大重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6)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在达到年度考核合格条件的基础上,凡当年获得以下荣誉之一者,可直接定为优秀。
(一)获国家级专项表彰的负责人或团队排名中学校第一人。
(二)获省级及以上先进集体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获省级及以上师德标兵、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学名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辅导员称号者。
(四)获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青年五四奖章者;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中个人获省级及以上表彰者,或集体获省级及以上表彰的主要负责人。
(五)获省级及以上民主党派综合表彰个人或集体的主要负责人。
(六)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荣誉获得者。
第十二条 凡当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直接定为不合格。
(一)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者。
(二)受到行政处罚且对学校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者;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三)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者或年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有2门次不合格者。
(四)无故不参加学校和单位组织的思想政治学习和各项集体活动,全年累计达三分之一以上。
(五)损害学校利益和声誉,给学校或单位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六)凡出现泄密或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者。
(七)无正当理由而不参加年度考核者。
(八)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不合格者。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优秀等次的人员比例控制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3%以内(直定优秀不占本单位优秀指标)。
目标责任管理与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二级单位,当年考核评优指标减少5%。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解聘、奖惩、职务聘任和调整工资待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一)年度考核优秀、合格者:
1.年度考核优秀者,发放一次性奖励3000元。
2.具有优先聘用、晋升职务、参评各种荣誉称号及奖励等资格。
3.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者按规定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者: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下一年不能正常晋升薪级工资,不得申请晋升职务、职称、职级,参与评优,出国(境)学习培训等;累计两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可视情况予以调整工作岗位;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安排进行谈话。
2.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年不能正常晋升薪级工资,不得申请晋升职务、职称、职级,参与评优,出国(境)学习培训等,且在晋升职务、职称、职级时核减任职年限;不得参与当年奖励性绩效分配,次年内扣发考核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次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在原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基础上下调一档;连续两年为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调整工作、低聘、降职、解聘或辞退;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安排进行谈话。
第十五条 其他相关规定:
(一)首次就业且入职不满一年的教职工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结果只作为正式聘用上岗、定级的依据。
(二)非首次就业且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报到的教职工,应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来校前的工作情况,可查阅个人档案或由原工作单位提供。
(三)军队复转人员,由复转后所在二级单位考核,复转前的情况可参阅复转时的鉴定,当年原则上确定为合格等次。
(四)挂职锻炼或借调的教职工,在挂职期间或借调期间由挂职或借调单位提供鉴定材料,本人所在二级单位根据有关情况确定考核等次。教职工(非处级领导干部)挂职或借调结束当年由组织部和二级单位共同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人事处汇总提交学校审定。
(五)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教职工,由其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学习、培训期间的表现情况,由所在二级单位确定考核等次。
(六)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在年度考核时,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确定等次。
(七)经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不参加考核者,可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受到组织处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政务处分的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复核申诉
第十七条 被考核人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考核工作小组书面申请复核,考核工作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给出复核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复核期间考核结果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被考核人员对本单位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起申诉,由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做出最终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申诉期间考核结果继续有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准聘期教学科研类人员参照本办法开展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