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与管理,评价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员的工作业绩,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作人员的聘用、晋级、年度绩效考核和奖罚提供依据,充分调动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学校关于技术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作的具体特点,特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具体情况并参照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制定。
第三条本计算办法仅适用于在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作的教师、技术人员、技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作量是年度绩效考核、职称评定和岗位津贴发放的依据。
第五条工作量的计算仅考虑计划内本科生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工作量计算。
第六条实验指导、指导上机
1.每次完成一个班的实验:计划学时×1.0×重复班数
2.每次完成半个班的实验:计划学时×0.8×重复次数
3.每次完成 6-10 人的实验:计划学时×0.6×重复次数
计划学时以每学期教学计划为准;重复次数按实际计取;该工作量包含准备实验、讲授实验、指导实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
第七条计算机机房值班计算机机房值班工作量,按每完成 120 人时数计 1 学时。
第八条新开实验
基础课教学实验:工作量=计划学时×2.0
专业课教学实验:工作量=计划学时×4.0
该工作量只计入一次。
第九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放
工作量=计划学时×开放次数×(1-1.5)
计划学时以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审定为准,开放次数按核准次数计算;开放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取 1,为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取 1.5;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放若收取费用时不计入工作量。
第十条设计新实验及实验技术开发
设计新实验或实验技术开发(含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开发),且已被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正式采用,按核准天数,每天计 1 学时,最多不得超过 20 学时。
设计新实验不包含其他院校已开设、而我校暂未开设的实验;该项工作须先报计划立项,经学院(部)审核,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批准后生效,待结项验收后一次性核准工作量。获批省级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计 30 学时;获批国家级示范性虚拟仿真项目,计50学时。
第十一条改进、更新实验工作量
按核准天数,每天计 1 学时,最多不得超过 10 学时。
改进、更新实验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对实验内容、方法等有所改进、更新,且已验收、认可的确有实用性、先进性的实验项目;该项工作须先报计划立项,经学院(部)审核批准后生效待结项验收后一次性核准工作量。
第十二条 编写实验教学文件
编写实验教学大纲,校内使用每千字 2 学时;公开出版每千字 3 学时;
编写实验指导书,每增加一个实验项目 6 学时,每修订一个实验项目 4 学时。
必须是经学院(部)批准,在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备案,并实际用于教学的实验大纲、实验指导书等才能计算此项工作量。
第十三条起草制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起草制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相关实验室管理、实验教学管理、实验室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每项 3 学时。规章制度须经学院(部)审核认定,在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已执行。
第十四条实验教学改革研究
校级实验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计 20 学时,省级实验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计 40 学时。项目须是学校正式立项项目,待结项验收后一次性核准工作量。
第十五条设计新仪器与仪器设备新功能开发
按核准天数计,每天 1 学时,最多不得超过 20 学时。
该项工作须先报计划立项,经学院(部)审核,报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批准后,待结项验收后一次性核准工作量。
第十六条教学、科研
承担教学任务按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承担科研任务按科技处有关管理办法计算。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
1.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指原购进价值大于或等于 40 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
计算公式:实验工作量=10+50×t
式中 t 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利用率,t=实际使用机时/额定机时。实际使用机时以批准计划和使用原始记录为依据。专用设备额定机时为每年 400 小时,一般设备额定机时为每年 800 小时(不含调试、准备时间)。
2.一般仪器设备
按下表取相应工作量
仪器设备总金额 | 仪器设备台件数 | 实验工作量 |
50 万元以下 | 10 以下 | 20 |
10-100 | 30 |
100 以上 | 40 |
50-100 万元 | 10 以下 | 25 |
50-100 | 35 |
100 以上 | 45 |
100-500 万元 | 100 以下 | 30 |
100-500 | 40 |
500 以上 | 50 |
500 万元以上 | 500 以下 | 60 |
500-1000 | 80 |
1000 以上 | 100 |
仪器设备账卡物相符率达 100%;低值材料账物相符率达 90%,且领用手续齐全;报账、调拨、报废(损、失)等工作及时,才能计入设备管理工作量;计算该项时大型仪器设备的数量和金额除外。
3.对因工作失职或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或丢失的直接责任者,除按学校有关赔偿办法执行外,按下列标准扣除工作量:
凡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价值在500-1000 元,每台件扣除10学时;
凡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价值在1000-5000 元,每台件扣除20学时;
凡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价值在5000 元以上,每台件扣除30-50学时;
4.损坏的实验仪器不及时维修或送修,造成实验不能按计划开出者,经查实,每次每少开出一组实验扣除工作量 10 学时。
第十八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日常管理、设备项目申购调研与论证、设备购置等
按核准天数每天计1学时。
日常管理指由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安排的与教学和设备管理无关的工作任务,如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日常维护,打扫卫生、报送统计数据等;设备项目申购调研论证、设备购置等指参加设备购置项目的立项论证调研、撰写论证报告、设备购置等工作。
第十九条业务培训
1.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正式批准的全脱产进修学习,按学校人事部门规定的考核办法计算工作量。
2.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正式批准的半脱产校外进修学习,每学期工作量以进修学习计划学时的一半计入,每人每学期不得超过60 学时;经学校正式批准的半脱产校内进修学习,以进修学习计划学时的1/4 计入。
3.因工作需要,经学院(部)同意,参加有关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实验室安全等方面的短期培训、经验交流会等,按实际学习培训时间,每天计1个学时。
凡进修、学习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计入工作量;凡未经学校或本学院(部)同意,自费校外脱产、半脱产进修、学习或校内培训班、业余学习或旁听者不计工作量。
第二十条行政管理
1.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经学校正式批准的实验室,其正职每学年补贴实验工作量60学时;副职每学年补贴实验工作量40 学时。
2.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管领导,教学秘书等:由学院正式确认的院(部)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管领导和教学秘书,每学年补贴实验工作量60 学时。
第二十一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八小时坐班制,全年满勤计20 学时。
迟到、早退一次扣1学时,旷工一天扣5 学时;病假超过学校规定一天扣0.5 学时,事假超过学校规定一天扣1学时。
第二十二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作人员额定工作量由各学院(部)根据有关规定并参照教师额定工作量自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可供各学院(部)在年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时参考,各学院(部)也可另行制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道路交通运输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