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基本运行保障经费是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用来保障教学实验项目顺利开出的专项经费。为了规范基本运行保障经费的分配、使用及管理,提高本经费的使用效益,保障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本运行保障经费的分配
第二条确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各实验室当年基本运行保障经费算术额:
以各实验室的实验项目登记卡及当年的实验教学计划任务书为依据,按各类实验室实验项目的性质、特点及其它具体耗材情况,确定各实验室基本运行保障经费的人时经费数(d),按下列公式计算各实验室当年基本运行保障经费的算术额(z):
z=d×x+e+f
其中:x为各实验室当年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的人时数;e为教师年劳保费;f为其他与实验教学有关的费用。
第三条确定各实验室当年基本运行保障经费分配额: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根据实验室基本运行保障经费数额,参照上年度各实验室基本运行保障经费支出情况及实际运行情况,在学校划拨的额度内对基本运行保障经费进行分配。
第三章 基本运行保障经费的使用
第四条基本运行保障经费主要用于:
1. 购买当年实验教学过程中所需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2. 购置当年实验教学过程中所需添加的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低值工具、量具、仪器、仪表等;
3. 购置当年实验教学过程中消耗的各种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等;
4. 支付一般仪器设备的检测费用及自修仪器设备的维修材料费;
5. 编制在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的劳保费(每人每年控制在100元以内,超支部分自理);
6. 支付与实验教学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五条为了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节约开支,实验教学过程中所需要购买氰化物、砷化物等有毒危险化学品须在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购买金、银、铂、汞等稀有贵重金属及制品须经实管处批准。
第四章 基本运行保障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按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制定出中心各实验室基本运行保障经费分配方案,校财务部门按分配方案直接将经费下拨到中心,由中心主管工作领导具体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实管处负责对各项经费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对符合规定的费用在额度范围内予以报销。
第八条各实验室在本单位分配指标限额内,按实验教学的实际需要,拟定所需物品的采购计划,经实验中心领导核准后进行采购。
第九条实验材料购回后,实验室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长安大学经费支出报销单》和《长安大学低值易耗品及材料消耗品验收单》,经实验中心主任和主管领导审核、签批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原则要求
第十条为了加强实验材料和物品的管理,各实验室应确定一名保管人员,并建立低值易耗材料帐,凡使用基本运行保障经费购买的材料及物品均应记帐管理。
第十一条各实验室在采购实验材料时,一定要认真负责、货比三家,力争最低的价格购回最优的材料,确保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中心各实验室的领导统筹本学院实验室维持费的使用管理,认真审核实验室的物品采购计划,严格控制基本运行保障经费的使用。
第十三条基本运行保障经费属专款专用,各实验室必须按本规定要求履行职责。对因管理不严、不善而造成基本运行保障经费用使用不当引起损失的,所涉金额由有关责任人负责赔偿。违犯财经纪律的,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由道路交通运输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