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规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和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是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实验室应切实重视该项工作,建立仪器设备的运行及维修档案,包括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或其它技术资料,以及生产厂家的联系方式。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合理使用是确保设备完好和预防故障发生的重要措施。各实验室要加强对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责任心教育,不定期进行技能培训及考核,并加强对学生进行基本操作技能的指导,要求使用仪器设备的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减少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故障。对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失职所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事故,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或出资维修。
第四条 仪器设备应定期保养、校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需经常检查设备技术状况,发现失灵,损坏或使用故障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对于必须进行维修(包括自修或外修)的仪器设备,可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报维修申请和计划。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审核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计划,实施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要对报修项目认真核实、严格审定、分清责任,凡能在校内进行维修的,一般不许判定送校外维修。对于已维修好的仪器设备要组织用户按技术标准验收,经验收确认合格后再办理财务付款手续。
第三章 维修范围
第六条 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按其实际用途分为:
1.基础课教学实验仪器设备;
2.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学实验仪器设备;
3.科学研究用实验仪器设备;
4.对外科技服务等实验仪器设备;
5.其他。
第四章 维修程序
第七条各使用单位申报维修设备仪器时应先按要求详细、实事求是的填写《长安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对于价值较高的仪器设备,或一次性维修台数较多、或损坏较严重的仪器设备,在填写申报表的同时,还应附上详细的维修申报说明,经学院(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提交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报表一式二份,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各保存一份。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在收到用户申报表后的一周内组织人员到实验室对报修项目进行核实审定(查阅使用记录,鉴定检验报修的仪器设备),使用情况以学校实验教学计划正式下达的机时数以及仪器设备使用原始记录为准,对于没有使用记录的仪器设备,将被认定为无使用机时,原则上学校不予维修,对确实需要修理的仪器设备,将根据经费情况制定维修计划并报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仪器设备维修计划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安排维修事宜,使用部门配合。
第八条 对于维修费超过一万元的维修项目,在实施维修前应与维修单位(厂家或代理商家)签订维修协议,列明保修期等售后服务条款,保证维修后的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 仪器设备维修完成后,实验室应填写《长安大学仪器设备维修验收单》,并组织实验室相关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认定,再由实验室经办人员办理有关报销手续。验收单一式二份,实验室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各保存一份。对于经维修升级后的计算机类或其它机电类仪器设备,实验室应填写《长安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升级零配件变更表》,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章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最后审定。变更表一式三份,实验室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各保存一份,一份送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作为仪器设备配置账务变更的依据。
第五章 维修经费管理
第十条 为了确保仪器设备维修工作得到落实,学校将逐步实行多渠道筹集经费的办法。对于急需的教学仪器设备修理费,除学校每年正常设备维修经费外,还将从实验室对外科技服务收入以及报废设备处置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予以保证。
第十一条学校对不同用途仪器设备的维修,将按不同的比例支付其维修费用。
对主要面向本科生一、二年级的基础课教学用实验仪器设备,学校将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保证此类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该类仪器设备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的故障、损坏等,其维修费用由学校全额支付。
对面向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学的实验仪器设备,由于此类仪器设备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不同,且将会承担部分科研项目的实验或对外承接实验任务,因此,在正常使用情况下需要维修的,学校将根据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多少,支付维修费用的20%-100%(承担本科教学实验任务达到教育部规定年标准使用机时的,学校支付100%;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按比例递减),其余费用由实验室从承担的科研实验和对外服务收费中支付。
对不承担本科实验教学任务,主要用于科学研究、博士后研究项目、博士硕士生培养的科研实验仪器设备,在正常使用情况下需要维修的,学校将根据财力情况、维修量的大小和难易程度,以及承担科研项目的类别(如国家、省部、厅局或横向合作项目等)支付维修费用10%-50%的补贴,其余费用由实验室从承担的科研项目和对外服务实验收费中支付。
对主要承接科技服务或对外承接其它实验业务用的专用实验仪器设备,在正常使用情况下需要维修的,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助维修,其费用由实验室对外服务业务收费中全额支付。
对学校安排的特殊实验教学任务(如检查、评估等)和其它任务(如援助、赠送等)所用到的仪器设备需要维修的,其费用由学校拨专款支付。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费实行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它用。在设备维修经费紧张时,需优先保障教学设备的维修。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费支出较高,为保证其正常运转和及时维修,各使用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大型设备维修基金,以弥补维修经费的不足。
第十四条 开展仪器设备维修工作要贯彻“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方针,对维修方案要认真论证,控制经费预算。仪器设备外修应进行市场调查,掌握市场行情,择优选择承接单位。
第十五条 各类仪器设备的计量认证经费,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自行解决。对确实因教学需要对仪器设备进行计量认证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实管处核实后其计量认证费用由学校支付。
第十六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结算方式
1.实验室自修仪器设备,凭批准的维修计划和正式发票报销零配件购买费;
2.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承接非本单位仪器设备维修,凭批准的维修计划和正式发票报销零配件购买费,按财务有关规定支付劳务酬金;
3.外修仪器设备凭批准的维修计划、正式发票和零配件支出清单报销修理费。
仪器设备维修的报销单据需经学院(部)领导初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复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审核签批后方能办理报销。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自己动手维修仪器设备。实验技术人员自修本实验室仪器设备,按《长安大学实验室工作量计算办法》中有关规定计算工作量,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承接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安排的非本单位仪器设备维修工作,在维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学校酌付劳务酬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安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长大实管字〔2001〕62号)和原《长安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大实管字〔2002〕365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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